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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县级
2022-02-21 2022-02-21
适龄儿童延缓入学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发布  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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