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2016〕61号)、《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郑州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的通知》(郑教人〔2017〕69号)、《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尽快落实提高教师待遇政策的通知》(郑教人〔2019〕57号)《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教师待遇政策工作的通知》(郑教明电〔2019〕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乡村教师补助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放范围
根据文件要求,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按乡村学校所在区域不同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每人每月700元的生活补助,此项补助不冲抵乡村教师原已享受的绩效工资、乡村教师补助;到乡村学校交流支教1年及以上的城区教师,在支教交流期间,按每人每月900元给予生活补助。
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明湖办事处辖区内学校不享受乡村生活补助;
(二)九龙办事处辖区内学校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
(三)祥云办事处辖区内学校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
(四)京航办事处辖区内学校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
(五)前程办事处辖区内学校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
(六)潮河办事处辖区内除民族小学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其余学校均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
(七)乡村区域之外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到乡村区域内支教交流一年及以上的教师,每人每月按照每人每月900元。
二、发放原则及要求
(一)自2019年9月起,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二)乡村教师在岗时享受补助,离岗(包括退休)后次月起取消;
(三)每学期结束后,相关学校根据考核方案对乡村教师和城乡交流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人员享受相应补助,考核不合格人员扣发或取消生活补助;
(四)发放范围内在编教师因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等原因不在乡村学校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发或取消生活补助;
(五)相关学校每学期对在编在岗教师和区域内交流支教教师的在岗情况、学期工作考核结果、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做到在岗情况、考核结果、分配方案、分配标准、补贴金额五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套取资金。
经开区财政局
经开区教文体局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