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余为协助单位) | |
1 | 社会救助制度与其 他社会保障制度相 衔接,社会救助水 平与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 | 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 | |
2 | 统筹全省社会救助 体系建设 | 省民政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 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3 | 研究制定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 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的指导意见 | 省民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 |
4 | 将社会救助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 |
5 | 建立健全政府领 导、民政部门牵 头、有关部门配 合、社会力量参与 的社会救助工作协 调机制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 |
6 | 将政府安排的社会 救助资金和社会救 助工作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 | 省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 | |
7 | 制定完善社会救助 资金管理办法,加 强管理 | 省财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
8 | 建立互通互联、资 源共享的社会救助 管理信息系统 | 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教 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 |
9 | 研究制定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收入状 况、财产状况认定 办法 | 省民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
10 | 完善实施特困人员 供养制度的具体 措施 | 省民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
11 | 规划、建设自然灾 害救助物资储备 库,保障救助物资 供应 |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 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省 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
12 | 研究制定自然灾害 损失情况评估、核 定办法,规范自然 灾害信息发布机制
| 省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地 震局、气象局、统计局、省政府其 他有关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 |
13 | 完善实施医疗救助 制度的具体措施 | 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省辖市、省 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
14 |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 与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相衔接的 医疗费用结算机制 | 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
15 | 指导各地完善实施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的具体措施 | 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 政府 |
16 | 完善实施教育救助 制度的具体措施 | 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省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人民政府 |
17 | 完善实施住房救助 制度的具体措施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 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
18 | 完善实施就业救助 政策措施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民政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人民政府 |
19 | 完善实施临时救助 制度的具体措施 | 省民政厅、财政厅、省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人民政府 |
20 | 完善对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提供 临时食宿、疾病救 治、协助返回等救 助措施 | 省民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
21 | 完善鼓励社会力量 参与社会救助的财 政补贴、税收优 惠、费用减免等支 持政策 | 省财政厅、民政厅、国税局、地税 局、总工会、残联、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
22 |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救助的机制和 渠道 | 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残联、省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
23 |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 作的监督检查,完 善监督管理制度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财政厅、审计厅,省辖市、 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
24 | 建立申请和已获得 社会救助家庭收入 状况、财产状况查 询、核对机制,申 请和已获得社会救 助家庭经济状况信 息核对平台 | 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 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 源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国税局、 地税局、工商局、河南银监局、证 监局、保监局,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 |
25 | 推动建立社会救助 申请统一受理窗 口,完善社会救助 申请、受理、转 办、办理机制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
26 | 深入宣传社会救助 法律、法规和政策 |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司法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