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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县级
2021-04-29 2021-04-29
《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重点任务分工

《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余为协助单位)

1

社会救助制度与其
他社会保障制度相
衔接,社会救助水
平与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

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

2

统筹全省社会救助
体系建设

省民政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
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

研究制定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
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4

将社会救助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5

建立健全政府领
导、民政部门牵
头、有关部门配
合、社会力量参与
的社会救助工作协
调机制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6

将政府安排的社会
救助资金和社会救
助工作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

省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

7

制定完善社会救助
资金管理办法,加
强管理

省财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8

建立互通互联、资
源共享的社会救助
管理信息系统

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教
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

9

研究制定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收入状
况、财产状况认定
办法

省民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10

完善实施特困人员
供养制度的具体
措施

省民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11

规划、建设自然灾
害救助物资储备
库,保障救助物资
供应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
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省
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12

研究制定自然灾害
损失情况评估、核
定办法,规范自然
灾害信息发布机制

省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地
震局、气象局、统计局、省政府其
他有关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

13

完善实施医疗救助
制度的具体措施

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省辖市、省
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14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
与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相衔接的
医疗费用结算机制

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15

指导各地完善实施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的具体措施

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
政府

16

完善实施教育救助
制度的具体措施

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省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人民政府

17

完善实施住房救助
制度的具体措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
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18

完善实施就业救助
政策措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民政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人民政府

19

完善实施临时救助
制度的具体措施

省民政厅、财政厅、省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人民政府

20

完善对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提供
临时食宿、疾病救
治、协助返回等救
助措施

省民政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21

完善鼓励社会力量
参与社会救助的财
政补贴、税收优
惠、费用减免等支
持政策

省财政厅、民政厅、国税局、地税
局、总工会、残联、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22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救助的机制和
渠道

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残联、省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23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
作的监督检查,完
善监督管理制度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财政厅、审计厅,省辖市、
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24

建立申请和已获得
社会救助家庭收入
状况、财产状况查
询、核对机制,申
请和已获得社会救
助家庭经济状况信
息核对平台

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
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
源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国税局、
地税局、工商局、河南银监局、证
监局、保监局,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

25

推动建立社会救助
申请统一受理窗
口,完善社会救助
申请、受理、转
办、办理机制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26

深入宣传社会救助
法律、法规和政策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司法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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