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申请书,本人申请有 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2、本人、代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3、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证》。5、本人、代养人的社保卡复印件。
1、受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2、调查核实。办事处办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3、公示。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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