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办事处和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审核。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社区)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办事处,由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区级民政部门、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特困人员死亡的,村(社区)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办事处报告,由办事处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有以上几种情况的,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核销其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