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户口簿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要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2. 因病住院的确诊证明、住院证明,因医疗支出的票据为近一年内有效;
3. 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4. 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 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 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对象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持有效居住材料向所在镇办(管区)提出书面申请。各镇办(管区)、村(社区)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受申请人委托,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明、半年或以上的纳税信息打印单、半年或以上的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生活的材料。
2.审核。各镇办(管区)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按规定开展信息核对,家庭财产状况参照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各镇办(管区)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遭遇困难类型进行初审,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公示,各级审批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一类、二类对象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急难型救助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 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一年。
3.审批。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含)3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办(管区)审批后直接向对象发放救助金,审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报社会事业局备案。救助金额超过3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上报社会事业局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由金融代发机构社会化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由各镇办(管区)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确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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