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本区户籍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区户籍的由户主向居住地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救助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要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二)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证、出院证和病历首页复印件,基本医疗报销单据为原件;
(三)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四)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社区局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
各办事处可直接审批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定期报社区局备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超出 3000元的需报送社区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办事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对因突发事故、重大疾病等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家庭,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社区局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