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注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每月5-24日,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经开区四大街与经北二路交叉口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社保窗口
《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破产、改制、注销)》
《注销核准通知书》、其他部门核准的撤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