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确须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单位同意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路与第二大街管委会2号楼
86008085
5个工作日

1、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在桥梁上架设管线、杆线的,还需要管理单位及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原件一份

 4、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费凭证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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