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
66780121
复议诉讼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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