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逾期不改正的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逾期不改正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四)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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