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四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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