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逾期不改正的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逾期不改正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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