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易产生扬尘作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易产生扬尘作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2月4日公布,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