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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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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