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6780121
复议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