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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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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