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骗取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骗取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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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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