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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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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