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拒不撤出,或者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拒不撤出,或者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拒不撤出,或者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其资质。
66780121
复议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