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未售出房屋未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未售出房屋未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86号)第二十三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四)未售出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86号)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66780121
复议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