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86号)第十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86号)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