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将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8月25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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