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8月25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