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或转租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的
"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6日公布):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证件到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三)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军队房屋租赁,按照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6日公布)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或转租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登记备案的,对出租人处以已收租金一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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