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当事人不如实申报价格,瞒报租金的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当事人不如实申报价格,瞒报租金的
" 1、【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6日公布)第十二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租金,不得弄虚作假。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6日公布)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瞒报租金总额二倍以下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4年7月5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37号)第十一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应是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租赁价格,不得隐瞒。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4年7月5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瞒报租金总额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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