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未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未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
"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6日公布)第十四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征收的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6日公布)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未缴纳土地收益的,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土地收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未缴纳土地收益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出租人不按期缴纳土地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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