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公布,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公布,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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