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公布,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公布,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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