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公布,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公布,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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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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