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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