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10月6日公布,市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鉴定,不得伪造、变更鉴定报告。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10月6日公布,市政府令第206号)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