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房屋所有权人未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
房屋所有权人未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
"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10月6日公布,市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七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共同采取处理措施解除危险,所需费用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10月6日公布,市政府令第20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未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治理,拒不治理造成损坏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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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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