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
"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10月6日公布,市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地下停车场库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 (三)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四)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现结构损伤的; (六)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距离基坑、基础施工开挖深度二倍范围内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房屋应当每隔一年进行一次鉴定;第(二)项的房屋每隔5年进行一次鉴定;第(三)、(四)、(五)项的房屋应当在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出现时,及时申请鉴定;第(六)项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基坑、基础施工开挖前委托鉴定。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10月6日公布,市政府令第206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66780121
复议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