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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燃气供应站 (点)经检查不合格而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燃气供应站 (点)经检查不合格而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二)燃气供应站 (点)经检查不合格而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可并处五千元罚款。
无
66780121
复议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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