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燃气供应站 (点)经检查不合格而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燃气供应站 (点)经检查不合格而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二)燃气供应站 (点)经检查不合格而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可并处五千元罚款。
66780121
复议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