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燃气钢瓶的存放、处置不符合规定的
燃气钢瓶的存放、处置不符合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四)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钢瓶中的空、重瓶分别存放;发现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放入瓶库。"
(1)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1000-2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违法,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5日内整改完毕的;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2000-4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拒不整改或二次以上违法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4000-5000元罚款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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