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槽车或贮灌上直接灌装燃气钢瓶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从槽车或贮灌上直接灌装燃气钢瓶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四)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严禁从槽车或贮灌上直接灌装燃气钢瓶。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