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四)瓶装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禁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3罐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