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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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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无
66780121
复议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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