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
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3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3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6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1000立方米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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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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