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
【部门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开始安装、维修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200台以下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200台以上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