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