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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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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