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