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建筑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建筑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发布,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发布,住建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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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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