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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
66780121
复议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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