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