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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公布,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者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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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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