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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
66780121
复议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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