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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无
66780121
复议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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